社工入稟覆核一地兩檢 質疑決定與《基本法》有衝突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6/22 18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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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日前通過《廣深港高鐵(一地兩檢)條例》。(資料圖片)

立法會日前通過《廣深港高鐵(一地兩檢)條例》(下稱《一地兩檢條例》),連日來引起多人就此入稟提出司法覆核,其中社工呂智恆今亦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入稟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裁定《一地兩檢條例》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,以及人大常委會和特首林鄭月娥所作之決定亦與《基本法》有衝突,要求推翻上述決定。

申請人為社工呂智恆,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及特首。入稟狀列出覆核理據指,《一地兩檢條例》使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內可執行內地法律,而非本港法律,於內地口岸區內的香港市民將會失去《基本法》的保護,例如若一名香港市民在內地口岸區內因打架而被拘捕,他將要面對內地公安根據內地法例作出的調查、起訴及判刑等,甚至可能包括死刑。而《基本法》是適用於全香港整個範圍,《基本法》中並無機制可以將香港部份範圍劃分出來以應用內地法律,一地兩檢做法等同在內地口岸區實施「一國一制」。

另一方面,入稟狀中又指《一地兩檢條例》、人大常委會及特首的相關決定,均與《基本法》18條有衝突,無論牽涉的範圍有多細小,《基本法》亦沒有將香港範圍內的任何一部份剔除於《基本法》的適中範圍之外,因此絕對不能在香港任何範圍內實施內地法律,

至於香港法律是否有司法管轄區處理人大常委會的決策,申請人一方指,法庭不應因為人大有機會就《基本法》158條作出釋法便避免作出裁決,而人大的決定亦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,即使有約束力,亦屬違憲。